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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燃气收费的四大预测

日期:2020/6/29 14:26 点击数:6329 
                       关于城市燃气收费的四大预测
  
  预测
  
  1
  
  燃气初装费将取消
  
  咋听这一预测,势必引起燃气同行的一片嘘声,这不是要砸掉城燃企业的饭碗吗?
  
  稍安勿躁,且听下半句:“相关成本将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弥补的方式有两种:
  
  1、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切实划拨予以弥补。
  
  根据百度解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现实中,各地建委等建设管理部门会按新建、扩建建筑物面积,每平米收取固定金额的配套资金,然后将一定比例数额确定为燃气建设专项资金。
  
  在此之前,这部分“燃气配套费”通常会划拨给燃气公司用于城市燃气公网(即红线外燃气管网)建设。以前,应该是考虑到城市燃气建设阶段资金需求大的原因,在燃气公司获取公网建设划拨资金的同时,政策仍允许红线内收取初装费,如此使得燃气公司能够尽快筹集到足够的城市燃气建设资金。
  
  目前,随着大多数城市燃气公网铺设的基本完成,此部分资金需求降低,事实上也造成政府划拨数额的减少。但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时候就具备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覆盖红线内燃气设施安装的契机。
  
  从道理上讲,这部分资金取之于民,就应该全部用之于民,其形成的设施也应该“归之于民”,这么说应该通俗易懂。
  
  从好处上讲,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老百姓都无需再就燃气安装花钱、费神,经济、高效、无矛盾,同时,燃气公司直接从政府拿“钱”,专款专用、合法规范、不费事、无垄断。
  
  当然,这一预测的实现,有赖于政府与时俱进的思想转换,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不改。
  
  2、初装费摊入“气价”。
  
  其实将有关燃气的各项收费全部计入气价是大家一直以来期盼的理想状态,如此核定有序、清晰透明,同时符合“谁多用、谁多摊”的公平原则。
  
  但是,仅就初装费取消而言,因涉及“新”、“老”用户的利益平衡,因此,建设、维护、维修等各项收费的一揽子解决,应该是初装费取消的可操作路径。
  
  预测
  
  2
  
  非居民用气价格与居民用气价格将一致
  
  非居民用气价格与居民用气价格由政府定价且前者价格高于后者是目前燃气行业的普遍现状,笔者预测两者价格将一致的理由为以下三点:
  
  1、根据我国价格法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上述确定的几项差价中并没有就消费相同商品时,不同主体间差别定价作出规定。因此,对非居民与居民间政府制定不同的价格而言,其具不具备法律授权,有待商榷。
  
  就成本而言,非居民用户单位用气量对应成本低于居民用户,同时其用气数量应该享受批发价,这样说不知会不会遭到反对?市场供需方面,除冬季外,其他时间段,燃气供应至少是平衡的。
  
  就社会承受能力而言,非居民用户未必高于居民用户,因为随着我国基本社会保障的完善,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享有完善的基本生活保证,而非居民用户则完全是“自然法则”、“优胜劣汰”,同时,在纳税、解决就业方面,非居民用户却承担着更大的贡献值。
  
  2、从近几年的国家经济政策来看,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国家持续采取减税、降低公共产品价格等措施,目的就是放水养鱼,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及发展。水、电、气等方面的差别定价,不再符合当前的政策导向,有可能予以修正。
  
  3、尽管之前的差别定价产生的更大价差,使得非居民用户成为燃气公司高毛利来源的主体,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燃气公司为提升用气数量,越来越多的与大用户采取协商气价的方式进行气价优惠,这些也为“同气同价”进行了铺垫。
  
  此外,现实中差别定价在燃气公司与上游结算时的比例确定、冬季供气中获取政府补贴方面带来了很多麻烦。当然,如果“同气同价”成真,短期内必定影响燃气公司的收益,但基于前两点的理由,这一变化应该概率较大。
  
  预测
  
  3
  
  燃气行业将借鉴“交强险”经验,实施“燃强险”
  
  先说说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解释,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主要特征是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特征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交强险的上述去责任化赔付的优点也非常适用于燃气事故,在城市中发生的燃气事故,尤其是居民楼燃气事故,除了事发房屋外,往往还会造成邻近房屋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一些的还会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
  
  此种情况,燃气公司承担主责的自不必说,但是责任属于用户或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就会形成很大麻烦。
  
  首先涉事用户对于巨额损失无力赔偿,其次涉事用户本身就是受损者且处境艰难,这种情况下,燃气公司不得不成为背锅者,同时因为自身不是责任方而无法获得“公众责任险”的赔付。
  
  推行了类似“交强险”的“燃强险”,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一燃气公司的“心病”,发生事故后,无论责任在谁,因为赔付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受损方皆能得到及时救治或妥善安抚,如此则会大大减少燃气公司以及当地政府的压力,事故的不利影响便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燃气公司对于事故的善后处理虽不至于如臂使指,但至少不会陷于完全的被动。
  
  关于“燃强险”的投保主体自然是燃气公司,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因是燃气公司与用户共同受益,故应由双方分担,其用户分担部分应该计入配气成本。
  
  事实上,绝大多数燃气公司均已投保“公众责任险”,考虑到燃气公司对燃气安全的审慎态度以及燃气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基础上,“燃强险”保险费不会发生大幅的提升。
  
  预测
  
  4
  
  网上购气将享受优惠
  
  本项预测属凑数项目,目的是希望更多便捷的购气(缴费)方式尽快普及,因为这次“疫情”使大家都认识到了“非接触”购气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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